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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上午,“邓[非法]玉[关键字]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非法]玉[关键字]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持续了一个月零6天的邓[非法]玉[关键字]娇案“漂亮”地落下了帷幕。

政治“漂亮”的退一步,民意漂亮地进一步

一般来说,法院如果认定被告触犯故意伤害罪,即使是自首也会量刑判罚的。假若是她的精神问题严重到无须负上刑责,按理她必须强制接受治疗,但目前事实就是,她获得当庭释放了。对此最合理的解释便是,法院碍于沸腾的民意,甚至是已引起海外的关注,使当局承受着空前的政治与舆论压力,因而不得不采用息事宁人的办法,以图堵住悠悠之口。判定有罪,政府不失颜面;免除处罚,政府又从民意。这是政治面对强硬民意的一次“漂亮”的转身。因为民意的几大步,终于换来政治退的一小步,纵使民众给政府一个小小的下台阶,又何乐而不为呢?

一波三折的调查和审判,一次又一次闪烁暧昧的发言和行动,很难让人认为这次审判是一次程序上的正义;纵然法理上依然把邓判定有罪,免除处罚的结果却能称为一个结果的正义。正义与不正义,不过是政治与民意的博弈,你进我退的一次妥协罢了。

弱者虽不是正义,民意亦不能罔顾

人往往容易同情弱者,对邓事件之看法,亦有许多理性冷静的法律界人士都在时时担心民众会对社会的弱者寄予特殊的情感关注,担心感性冲动的民意会扰乱了理性有序的司法体系。

的确,弱者不是正义。楚楚可怜不一定能赚人热泪,但可怜之人确常有可怜之处。人们不会是非不分地袒护罄竹难书的弱者,而只是将心比心地给予和自己处境相同的弱者以同命相怜的关注,希望弱者得到公正的司法正义。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当人们看到强势一方以“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姿势给弱者以威慑时,当人们看到社会长期积累着不公与强者的嚣张时,人们的心态上的“锄强扶弱”不过是人的天性使然而已。

法律是人定的,所以人不是天生的与法对抗。人之所以定法,意在用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要司法判决是正义而合理的,民众哪有不从之理。一个个在舆论监督下得到公正审理的个案最终能堆砌起人们对法律的坚实信仰,同时也会抒解民众积压许久的怨恨;若是一个个视民意于不顾,冷静得近乎无人之本性的法律,那只会堆积起人们对法的恐怖,而不是真诚的信仰。假若果 真如此,毋论舆论审判是否会干扰法治的正轨而行,一部部不显人性的恶法早已使法治南辕北辙了。

民意所为无畏,因为有理;政治所为无错,但是有责

凭着许多法律学者所不能苟同的“舆论审判”,民意获得了一个可喜的结果。民意无所畏惧,因为民意体现人性,理直气壮。出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政府要做到虽不潇洒,但不踉跄地走下民意筑起的高台,也无可厚非。所为虽无错,也不能忽视和忘记责任。

一件除了一个“防卫过当杀官者”和一个为自己的胡作非为付出生命的“被杀者”外,还有其他的“官”呢?难道就一了了之吗?

法治之要义,在于先有良法,再依法而治。一个“小小的”个案,轻易就刺中当前法治建设的痛处:一无良法,仍借民意;二难执法,法律只能护善,而未能惩恶。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兮!

——by Hiu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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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3位客官在 《政治与民意的妥协》 留话了

  1. 1 youKnowMe
    六月 19th, 2009 at 12:58 上午  

    最近的文章后面都有by某某某,变群博了么?

    [回复]

    Sonny 回复:

    最近我没有时间写文章嘛,他们就帮忙写文章啦。你有空也可以写啊,拿出来分享是不错的。

    [回复]

  2. 2 derek
    六月 23rd, 2009 at 10:30 下午  

    邓..刚完,就出来了shishou,唉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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